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7:20 浏览:8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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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权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甬地税二〔1998〕1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8年11月12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长政发〔2005〕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构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宣传、落实、督查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四)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和公布采取的措施;
(七)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确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确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遇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出席。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召开;
(二)新闻通报每月发布一次;
(三)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五、新闻发布主题及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主题;
(二)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主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六、新闻发布稿的形成及审批程序
(一)综合性新闻稿,由政府办公厅起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其他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审批。
(二)专题性新闻稿,由牵头部门或新闻发言人起草,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以部门为主发布的新闻稿,由该部门起草,发布前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管副秘书长或副市长审批。
(四)内容与党委部门有关联的新闻稿,送党委部门会审。
七、新闻采集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机制,使新闻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三)全市性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建立新闻发布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联络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本部门的新闻信息,并根据办公厅要求及时提供新闻资料。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长审批。
(三)新闻单位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主题,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附件:1、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2、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附件1:
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发布单位
新闻发言人
联络员
发布内容
提 纲
计划发布
时 间
计划发布
地 点
邀请媒体
单位意见
(盖章)
审批意见
注:1、本表请于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五日交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一式二份);
2、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附后。
附件2:
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新 闻 发 言 人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个 人 简 历
新 闻 发 布 联 络 员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备注:
注:请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将表格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指导处。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2008)119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甘南州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8日州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南州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州”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表彰先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州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获得 “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本州区域内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二)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州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 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州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 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予以表彰,不再奖励;
(五) 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第四条 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五条 获奖企业应将奖金重点奖励给为争创名牌产品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七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八条 各县(市)对中国名牌和甘肃名牌产品的奖励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