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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52:46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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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552号



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员会)、海事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员会)、海事局,各对外开放港口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海事局:

根据交通部1996年8月发布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2001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企业和船舶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几年来,交通部依法对两岸班轮运输业务进行了有效管理,两岸班轮运输秩序井然,为两岸贸易提供了高效、可靠的运输服务。最近发现,一些从事两岸不定期运输业务的船公司并未执行上述规定,特别是有少数外国船公司擅自经营了两岸运输业务,严重违反了有关两岸运输政策和规定。

为严格执行法规,促进两岸尽快实现海上全面、直接通航,须依法加强对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的管理力度,所有从事两岸运输业务的船公司应尽快按照规定向交通部办理审批手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对已经签订了两岸货物运输合同,需要在今年内运输的,可以按照个案报批方式,大陆船公司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台、港、澳地区船公司通过在大陆的具有外贸运输船舶代理权的船舶代理公司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确有必要时,外国船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大陆的上述船舶代理公司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申请。交通部对以上申请将采取个案办法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包括拟承运的货物、挂靠港口、起讫时间)、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船舶资料(包括船级、船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等)。以期租船或光船租赁方式经营两岸间不定期船运输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对申请从事2003年1月1日以后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的,申请人应为在大陆登记注册的具有外贸运输资格的船公司;在香港、澳门登记注册,且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或大陆、台湾居民资本的船公司以及在台湾登记注册的船公司。其中大陆船公司为直接申请人,香港、澳门或台湾船公司应委托其在大陆的具有外贸运输船舶代理权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上述船公司应使用《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规定的船舶从事两岸不定期运输业务,除非特别需要,不允许使用外国公司的船舶。

申请程序按《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6]941号)的有关规定,经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审批,交通部在收到核转齐备的申请材料4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抄送核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船公司使用的海运提单样本,申请船公司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船舶资料(包括船级、船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等),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经营两岸不定期运输的,还应提供期租合同或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经交通部批准同意经营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的船公司和船舶由交通部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许可证和营运证的有效期为3年。届时如需继续经营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有关船公司应提前40天按上述申请程序提出书面申请。两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直接通航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口岸有关部门应严格进行查验,对没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擅自从事两岸运输的公司依法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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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 〔2012〕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范围调换。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和名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省级自然保护区,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进行,要有利于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不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第六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下同)或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意见。确需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调整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向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环保部门。

  确需更改省级自然保护区名称的,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环保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所调整部分占原自然保护区面积2/1以上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考察报告。自然保护区的综合考察报告应参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的要求编制。

  (三)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四)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位置图、遥感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拟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工程建设布局图、生态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自然保护区面积小于3万公顷的,图件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5万;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于3万公顷的,图件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25万。

  (五)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照片集。多媒体材料和照片集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六)省级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三)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四)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位置图、遥感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拟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工程建设布局图、生态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自然保护区面积小于3万公顷的,图件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5万;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于3万公顷的,图件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25万。

  第九条 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而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依据,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第十条 河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评审工作。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评审,按照河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评审通过后,由省环保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评审通过后,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有关省辖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标明区界,完成划界立标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因人为破坏导致省级自然保护区或其核心区、缓冲区的面积缩小,致使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由省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经河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环保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

银发[2004]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各商业银行2004年3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我行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中117家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限额(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按调整后的拆借限额重新设置电子交易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附件: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表

(根据2004年3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调整)

单位:亿元

编号 机构 拆出资金限额 拆入资金限额

1 中国工商银行 3687.72 1843.86

2 中国农业银行 2514.82 1257.41

3 中国银行 1554.13 777.06

4 中国建设银行 2417.11 1208.56

5 交通银行 628.90 314.45

6 中信实业银行 245.21 122.60

7 光大银行 265.60 132.80

8 华夏银行 157.89 78.95

9 广东发展银行 189.07 94.53

10 深圳发展银行 113.26 56.63

11 招商银行 291.87 145.93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49.76 124.88

13 兴业银行 159.50 79.75

14 民生银行 223.23 111.61

15 恒丰银行 10.57 5.29

16 北京市商业银行 108.56 54.28

17 天津市商业银行 33.02 16.51

18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12.45 6.22

19 沧州市商业银行 1.07 0.85

20 唐山市商业银行 3.50 1.75

21 秦皇岛市商业银行 3.75 1.88

22 太原市商业银行 7.03 3.51

23 包头市商业银行 4.82 2.41

24 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 3.27 1.64

25 沈阳市商业银行 15.79 7.90

26 大连市商业银行 17.57 8.79

27 鞍山市商业银行 4.03 2.01

28 抚顺市商业银行 2.16 1.08

29 丹东市商业银行 2.54 1.27

30 锦州市商业银行 6.61 3.31

31 营口市商业银行 2.33 1.16

32 辽阳市商业银行 5.01 2.50

33 长春市商业银行 8.12 4.06

34 吉林市商业银行 5.36 2.68

35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12.49 6.24

36 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 2.32 1.16

37 上海银行 112.80 56.40

38 南京市商业银行 19.59 9.79

39 无锡市商业银行 16.88 8.44

40 常州市商业银行 4.35 2.18

41 苏州市商业银行 8.03 4.01

42 南通市商业银行 7.11 3.55

43 盐城市商业银行 3.00 1.50

44 扬州市商业银行 3.29 1.65

45 镇江市商业银行 3.98 1.99

46 宁波市商业银行 19.69 9.84

47 杭州市商业银行 22.84 11.42

48 温州市商业银行 6.89 3.45

49 嘉兴市商业银行 3.23 1.62

50 湖州市商业银行 3.50 1.75

51 绍兴市商业银行 7.83 3.91

52 金华市商业银行 6.03 3.01

53 合肥市商业银行 9.04 4.52

54 芜湖市商业银行 2.55 1.28

55 马鞍山市商业银行 2.03 1.02

56 安庆市商业银行 1.54 0.77

57 厦门市商业银行 3.46 1.73

58 福州市商业银行 5.41 2.71

59 泉州市商业银行 1.94 0.97

60 南昌市商业银行 8.96 4.48

61 青岛市商业银行 7.71 3.86

62 济南市商业银行 11.23 5.61

63 淄博市商业银行 7.86 3.93

64 威海市商业银行 4.56 2.28

65 维坊市商业银行 5.60 2.80

66 烟台市商业银行 10.08 5.04

67 临沂市商业银行 5.60 2.80

68 郑州市商业银行 8.18 4.09

69 开封市商业银行 2.66 1.33

70 洛阳市商业银行 6.19 3.10

71 新乡市商业银行 2.34 1.17

72 南阳市商业银行 3.86 1.93

73 武汉市商业银行 12.72 6.36

74 黄石市商业银行 0.97 0.48

75 荆州市商业银行 1.62 0.81

76 宜昌市商业银行 2.84 1.42

77 长沙市商业银行 12.21 6.10

78 株州市商业银行 2.53 1.27

79 湘潭市商业银行 1.63 0.81

80 岳阳市商业银行 0.76 0.38

81 广州市商业银行 27.11 13.56

82 深圳市商业银行 34.83 17.42

83 珠海市商业银行 3.34 1.67

84 东莞市商业银行 18.65 9.32

85 佛山市商业银行 2.52 1.26

86 湛江市商业银行 2.17 1.09

87 南宁市商业银行 3.42 1.71

88 柳州市商业银行 2.59 1.29

89 桂林市商业银行 1.24 0.62

90 成都市商业银行 12.60 6.30

91 重庆市商业银行 12.34 6.17

92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 1.83 0.92

93 泸州市商业银行 1.07 0.54

94 乐山市商业银行 1.15 0.57

95 德阳市商业银行 2.05 1.03

96 贵阳市商业银行 13.04 6.52

97 昆明市商业银行 9.89 4.94

98 西安市商业银行 14.62 7.31

99 兰州市商业银行 10.37 5.18

100 西宁市商业银行 2.25 1.13

101 银川市商业银行 9.04 4.52

102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7.34 3.67

103 绵阳市商业银行 1.99 1.00

104 日照市商业银行 2.73 1.36

105 宝鸡市商业银行 1.45 0.73



106 廊坊市商业银行 1.42 0.71

107 淮北市商业银行 1.42 0.71

108 台州市商业银行 5.54 2.77

109 衡阳市商业银行 2.89 1.44

110 赣州市商业银行 1.83 0.92

111 九江市商业银行 1.09 0.55

112 徐州市商业银行 3.95 1.97

113 淮安市商业银行 4.34 2.17

114 葫芦岛市商业银行 2.02 1.01

115 万州市商业银行 2.27 1.13

116 南充市商业银行 1.31 0.66

117 焦作市商业银行 2.33 1.16

合 计 13596.27 67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