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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31:36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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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全文)


  2004年5月24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巴西总统卢拉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值此中巴建交三十周年之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于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巴方七位部长、六位州长、一位参议员、十位众议员,以及由四百二十多人组成的企业代表团随行。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卢拉总统在亲切友好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双方签署了多项加强双边合作的文件。双方认为,卢拉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事访问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成果,将进一步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中巴建交三十年来,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令人满意,各领域合作均取得重要成果。为进一步充实中巴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在以下四项原则指导下发展两国关系:(一)坚持平等协商,增强政治互信;(二)坚持互惠互利,扩大经贸往来;(三)保持磋商协调,加强国际合作;(四)推动民间交往,增进相互了解。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经贸、科技、社会、文化等领域重大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认为中巴合作极富潜力。双方同意根据上述原则,落实已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断拓展双边合作的新领域,为两国人民谋取更大福祉。

  双方决定成立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两国关系的发展。该委员会中方主席为吴仪副总理,巴方主席为阿伦卡尔副总统。高层委员会的运作方式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巴方祝贺中国首次成功发射绕地轨道载人飞船。两国元首对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项目的顺利发展和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继续开展遥感应用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扩大双方现有合作成果,并将能为第三方提供上述卫星项目的有关服务。

  双方注意到两国经贸联系日益密切,双边贸易额连年增长。巴方注意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并承诺将本着建设性精神,研究关于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双方重申将共同致力于两国经贸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并提高合作质量。

  双方对两国大型企业在访问期间签署或宣布的重要合作文件表示满意,对由四百二十多位企业家组成的巴西企业代表团随访并取得良好成果感到高兴。双方祝贺中巴企业家委员会成立。

  巴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三十年来巴西对外政策的一贯立场。巴方赞同中方关于台湾、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分裂、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单边言行。中方对巴方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双方均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和世界多极化,认为这是应对全球及地区性威胁和挑战,以尊重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为基础,预防及和平解决分歧的根本要素。

  双方重申支持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促进发展方面的核心作用,认为有必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改革,支持通过对安理会进行必要和合理的改革,加强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以使安理会更具代表性和民主性。中方重视巴西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支持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等多边机构中发挥更大作用。中方愿在此问题上与巴方加强沟通与合作。

  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一致认为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

  双方认为全球范围内发展问题日益重要,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贫困、歧视和不平等现象。中方对卢拉总统积极致力于消除贫困的努力表示赞赏。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政府在这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减贫事业。

  双方呼吁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给予关注,重申在平等基础上巩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认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将为促进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应优先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在此意义上,双方强调农业谈判的核心作用以及二十国协调组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双方愿继续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加强相互协调,推动谈判取得体现各方利益,特别是发展中世界利益的结果,使其真正成为“发展回合”。

  双方重申在《维也纳行动纲领和声明》中确立的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非选择性原则。强调全面实现发展权至关重要,并重申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双方均不赞同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采取不同标准,重申将加强两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方对巴方在日内瓦人权会上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

  双方认为,各自所在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有利于促进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中国对巴西为推动拉美一体化所作的积极努力表示赞赏和支持,巴西称赞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亚洲安全、稳定、发展与合作的重要促进因素。

  双方认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是中拉关系和亚拉跨地区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将继续致力于中拉、亚拉关系的不断发展。巴方支持中国继续与拉美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互利合作,支持中国成为美洲国家组织观察员和泛美开发银行成员。中国支持巴西更多地参与亚洲发展进程,加入亚洲开发银行。

  双方强调,中国和南方共同市场经济互补性强,发展经贸合作前景广阔,强调应不断完善中南对话机制,并就开展自由贸易等共同感兴趣的问题深入磋商。

  卢拉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适当时候访问巴西。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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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

(2008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基础教育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基础教育学校)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基础教育投入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价格、审计、监察、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础教育投入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保证基础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发展基础教育。

鼓励村(居)委会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基础教育投入来源: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家、省、市转移支付用于基础教育的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中用于基础教育的部分;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收取的学杂费、保教费、借读费;

(三)基础教育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形式获取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减免的税、费部分);

(四)社会组织、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个人的捐赠;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基础教育投入。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基础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基础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基础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预算内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不低于省核定的标准执行,并严格开支范围。

第七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础教育学校的学生和师资情况、办学条件以及基础教育的发展需要等因素,提出基础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实施基础教育专项建设,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教育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递增。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资金,按照国家或者省的相关标准用于基础教育学校的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增长,逐步增加基础教育学校校舍维护经费。

基础教育学校校舍维护经费的使用计划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并足额拨付资金,及时维修、改造危房校舍,确保校舍安全。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基础教育学校的教师工资,依法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逐步提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基础教育学校配足编制和教师。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个人向基础教育事业捐赠。

社会组织、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个人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工程项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四条 基础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基础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经费;

(二)公用经费;

(三)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费;

(四)助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

(五)购置大宗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学杂费、借读费及其他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其中杂费应当专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

第十七条 基础教育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形式获取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减免的税、费部分),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

财政部门不得因基础教育学校增加收入而减少应当拨付的基础教育经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价格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方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制度,将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制度的规定,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基础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基础教育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基础教育经费,不得因依照本条例筹措的其他教育经费被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性资金对基础教育学校的投入,涉及政府采购的,实行政府采购统一管理制度;涉及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实行项目审批和招标投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础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础教育学校实行收费许可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基础教育学校收费应当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学期在学校张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禁止基础教育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占、挪用基础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归还被侵占、挪用的基础教育经费,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基础教育经费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投标的,由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罚,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煤行管字〔1999〕第205号)的要求,今年7月至10月,将对各地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进行验收。现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
为圆满完成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依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程序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由省(区、市)、地(市、州、盟)、县(旗、市)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区、市)自检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向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由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二、验收时间
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对省(区、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验收,在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进行。省(区、市)自检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安排。
三、验收标准
1、成立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2、对辖区内煤炭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情况清楚,制订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方案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法,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程序完备,基础资料齐全,人员责任落实。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会议、报刊、电视、电话等多种宣传渠道和工具广泛宣传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意义、方法、步骤,宣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标准、条件、要求,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4、对所有经营煤炭的企业进行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了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进行了公告。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期间,没有新审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未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不予通过含有煤炭经营项目的开业登记。
5、建立了煤炭经营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了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非法经营煤炭的企业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煤炭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6、基本杜绝了无证经营煤炭,基本杜绝了非法煤炭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
7、整顿后,煤炭经营企业布局、数量趋于合理,煤炭经营企业行为基本规范。
8、有切实可行的巩固整顿成果的措施,做到领导、机构、人员、方案四落实,建立健全了举报制度,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没有空挡。
四、验收方法
各省(区、市)要围绕上述验收标准及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好检查验收的有关准备工作。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检查验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各省(区、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工作汇报,重点是工作开展情况、整顿前后煤炭经营秩序对比情况、今后巩固整顿成果的具体措施等。
2、查阅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制度、方案以及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基础资料、煤炭经营企业台帐、对违法与违规企业的处理案卷、自查验收资料等。
3、现场勘查。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验收人员深入部分已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各省(区、市)经营企业的抽检率为1—3%。要求省(区、市)对地(市)的抽检率不低于3—5%;地(市)对县的抽检率不低于5—10%;县要
对所有具备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逐个检查验收。
4、组织座谈。与部分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座谈,了解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和效果方面的情况。
通过上述方式,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采用评分办法(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确定检查验收是否合格。国家对省(区、市)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

附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验收评分办法

省(区、市)
---------------------------------------------------------
|序 号|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验收标准 | 标准分 | 扣分标准 | 实得分 |
|---|------------------|-------|------------------|-----|
| 1 |组织机构完善,宣传教育深 | 10 |未成立整顿领导小组及资格审批 | |
| |入,相关部门配合密切。 | |办公室扣5分;省(区、市)未召 | |
| | | |开宣传动员大会扣3分;有关部 | |
| | | |门未建立协调制度扣2分。 | |
|---|------------------|-------|------------------|-----|
| 2 |掌握本地区煤炭经营状况, | 10 |没有煤炭经营企业台帐扣10分。 | |
| |煤炭经营企业数量、经营规 | | | |
| |模等。 | | | |
|---|------------------|-------|------------------|-----|
| 3 |制订了整顿工作方案和审批 | 10 |未制订工作方案和审批办法,扣10 | |
| |办法,并开展了工作,规章 | |分;未开展整顿工作和审批工作, | |
| |制度健全,基础资料齐全, | |为不合格。 | |
| |工作程序完备。 | | | |
|---|------------------|-------|------------------|-----|
| 4 |对符合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 | 10 |未对符合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颁 | |
| |颁发了全国统一印制的《煤 | |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 | |
| |炭经营资格证书》并进行了 | |格证书》,扣10分;未进行公告, | |
| |公告。 | |扣5分。 | |
|---|------------------|-------|------------------|-----|
| 5 |未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 | 10 |未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 | |
| |企业,工商部门未通过含有 | |企业,仍有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 |
| |煤炭经营项目的开业登记; | |扣5分;整顿期间未按规定审批 | |
| |在整顿期间没有审批新设立 | |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扣5分。 | |
| |的煤炭经营企业。 | | | |
|---|------------------|-------|------------------|-----|

| 6 |建立了执法队伍,执法人员 | 10 |未建立执法队伍、未开展日常执 | |
| |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开 | |法检查,扣10分; | |
| |展了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管 | |未建立执法案卷扣5分; | |
| |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案 | |每有一起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扣2 | |
| |卷完备,没有行政复议败诉 | |分,扣完为止。 | |
| |案件。 | | | |
|---|------------------|-------|------------------|-----|
| 7 |基本杜绝了非法经营煤炭及 | 10 |整顿后非法经营煤炭或非法煤矿 | |
| |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 | |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未得到根本 | |
| |场。 | |遏制、经营企业及用户反映较强 | |
| | | |烈,扣10分。 | |
|---|------------------|-------|------------------|-----|
| 8 |整顿后煤炭经营企业布局、 | 10 |整顿后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和布局 | |
| |数量趋于合理。 | |结构明显不合理,扣10分。 | |
|---|------------------|-------|------------------|-----|
| 9 |煤炭经营企业抽检合格率 | 10 |对煤炭经营企业抽检合格率每降 | |
| |100%。 | |低10%扣2分,合格率低于70% | |
| | | |扣10分。 | |
|---|------------------|-------|------------------|-----|

| 10|有今后巩固整顿煤炭经营秩 | 10 |今后整顿工作领导、机构、人员 | |
| |序成果的方案措施。 | |不落实,无今后整顿工作的具体 | |
| | | |方案、监督检查制度,扣10分; | |
| | | |方案、制度不完善,扣5分。 | |
|---|------------------|-------|------------------------|
| 11| 总 分 | 结 论 |验收单位 |验收组长: |
| | | |(盖章) | |
| | | | |验收组成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注:总分累计8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含)至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00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