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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57:09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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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监制全国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以下统称“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是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依法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重要法律文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在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资格的印刷厂印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仿冒、制售上述单证。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允许销售的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均采用280毫米×210毫米竖式幅面的无碳复写纸印制。
三、机动车辆保险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三联、第四联合为正本;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均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三联为正本。
四、机动车保险监制单证第三联均采用65克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印有“限在XX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上述字样均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光下呈现光亮的橘红色;单证名称下
加印一条由微缩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简称“CIRC”组成的黑色细线。
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自1999年4月1日启用,原由各保险公司印制的同类空白单证自1999年5月1日停止使用。
六、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必须由保险公司在其注册的营业地址出具。除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授权由保险代理人出具外,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其他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一律不得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出具。
七、机动车辆保险及附加保险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并颁布,自1999年4月1日执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制订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及附加保险条款和费率自1999年4月1日同时废止。
八、本公告中所附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不得在深圳市销售。
九、凡发现违反上述公告事项的,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投诉电话:(010)66086309。



19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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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面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全市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除政策规定使用其他办法选用人员外,都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到2012年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公开招聘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统分结合、统筹规范的原则,全市的公开招聘工作要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县(区)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相应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组织机构应由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公开招聘工作的形式大体分为两种:一是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的全市性的公开招聘工作;二是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领导组批准后,由县(区)人社(事)局组织实施的县(区)公开招聘工作。各县(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公开招聘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人社厅下达的年度招聘计划进行,全市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一到两次,最大限度节约招聘成本,扩大集中招聘的规模效应,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凡符合用人单位岗位所需条件的人员均可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聘岗位的具体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等,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提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审定,并在招聘信息中注明,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和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不在招聘范围。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全市公开招聘工作的程序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核准招聘实施方案;统一招聘信息内容;统一确定报名时间;统一笔试科目内容;统一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招聘计划
  各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每年年底汇总上报下年度的招聘计划,填写《大同市××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二)制定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1、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公开招聘计划,市人事局分解下达招聘计划。
  2、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按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数、招聘人数、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岗位、专业、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核准。
  经批准由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开招聘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县(区)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全市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发布招聘信息。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发布信息至开始报名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招聘信息的审核工作,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统一确定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应贯穿招聘工作的始终,自报名之日起至聘用试用期满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1:5,不达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应予核减。如报名人数不达比例,且确需在当年招聘的,经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批准后,比例可放宽至1:3。
  (六)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对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不应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笔试内容。
  笔试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考点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场所,考场应按标准化考场设置。
  笔试结束后,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可参考计划招聘岗位人数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及时公布笔试成绩。
  2、面试
  笔试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拟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面试环节。达不到比例的招聘岗位应予核减,该岗位进入面试环节的人员,可调剂到相同专业要求且不达比例的岗位,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3的比例进入面试。面试前,如有个人自行放弃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需在当年招聘的,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并报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批准后,比例可适当放宽。面试开始后,如遇考生缺考使该岗位不能形成竞争的情形,该岗位考生仍正常参加面试,其面试成绩高于本场次面试平均成绩,可以进入体检环节。等于或低于本场次面试平均成绩的予以淘汰。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和潜在能力,面试内容一般要按岗位需求确定。
  面试考场应该选择在易于封闭,便于管理的场所。
  要加强考官队伍管理,面试考官由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指定、委派、聘请,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家成员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70%。考官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涉及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面试的内容、方法及测评方案设计等,合格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负责。
  由市人事局牵头,逐步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行业建立面试考官库,做到面试考官随机抽取。根据需要也可实行区域考官交流制度。
  面试结束后,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公布面试成绩。
  3、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根据拟聘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可对报考特殊行业的拟聘岗位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对拟聘岗位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需在招聘信息中注明。
  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评委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统一聘请、委派,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特别是卫生、教育、建筑、规划等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主要以实际操作为主,提高专业性试题比例。
  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结果,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负责公布。
  (七)体检。
  以考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由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指定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由市公开招聘组织机构统一确定,在国家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前,有行业标准的,可执行行业体检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前应与接检医疗机构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八)考核
  考核由各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市、县
(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审定。考核合格人员进入公示环节,不合格的取消考核资格。
  (九)公示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核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
  (十)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填写《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经审批后,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市、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增人、上编和增资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四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工作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开招聘组织机构批准,面试、体检等环节可委托各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经批准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和市直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环节的,应按照本细则在市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简化招聘程序和急需紧缺人才备选信息库
  第十六条 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拟聘用岗位的具体要求,经公开招聘组织机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本次招聘中,简化相应的招聘程序。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国家统招);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国家统招);
  (三)其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
  (四)省级以上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立急需紧缺人才备选信息库,对进入面试阶段未被聘用的人员,保留其备选资格。如遇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聘用少量工作人员时,由县(区)政府人社(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领导组批准后,可从备选信息库中选择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通过公开招聘进行选拔,招聘程序可相应简化,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备选人的备选资格保留二年。
第五章 保密、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要健全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
  第十九条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要对参与公开招聘工作的人员作考前动员,严明纪律,进行专门的岗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招聘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实施“纪检、社会、舆论”三位一体的有效监督,积极创新监督方式,打造立体监督体系,招聘过程根据需要可实行“五个监督”:一是邀请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巡视,实行权力监督;二是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行专业监督;三是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到场旁听,实行技术监督;四是邀请群众代表现场观摩,实行公众监督;五是邀请新闻媒体适时播报,实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细则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各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总局于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文,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下发后,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机制。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基础信息建设,强化国内联查和国际合作,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反避税调查和最终调整必须建立在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多渠道查询分析可比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各地在反避税工作中,要将反避税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在纳税申报环节,要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审核评税环节,发现避税嫌疑户,要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在日常检查、审计环节,发现避税问题的,应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将涉及反避税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实施专项调查。

二、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各地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进入调查前,要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认真分析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的质量。对企业调查要与稽查部门相协调,正式立案要按照《规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要注意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配合,运用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有关资料进行相关分析。

(三)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在选择调整方法时,要注意各种方法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传统调整方法对可比性分析要求较高,对存在的差异要进行量化修正。各地可积极尝试采用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较为新型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调整方案确定后,要按照《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主管领导应对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全过程中程序的完备性、方法的适用性、调整的合理性等进行把关。结案报告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对结案企业的跟踪监控是巩固反避税成果的主要手段。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五)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查调整向税源管理的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推向更高层次。

(六)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反避税工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存在国内外关联交易的大型跨国企业,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较高,如果在较低管理层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层级过多,不利于信息沟通和跨区域联查、协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局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通过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率等资料,建立适合本地区工作需要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对于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条件成熟的,应并入统一的信息“一户式”管理;没有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通过信息的“一户式”管理,实现反避税基础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和共享。

要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送单电子数据,进一步充实反避税价格信息库。通过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联”的商品编码、商品中文品名、单价、数量、计量单位、出口日期等信息,将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出口交易价格与同期相同海关出口商品编码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初步判定企业关联出口交易价格是否处于同期同类出口商品的价格区间。同时,到出口相同海关商品编码的企业,调查该出口商品的交易条件,货物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和结构等,以及购销环节和购销环境等情况,确定该出口商品交易价格与被调查企业出口价格的可比性,进而寻找出可比价格。

四、积极研究新问题,强化大户联查制度

要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在实践中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努力尝试解决新型避税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税源监管能力。对于目前较为突出的利用避税地、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企业进行避税的问题,各地要重视调查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各地要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开展大户联查工作,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提供充分保障。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调查对象,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调查中注意协调配合,发挥全国联查的优势,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联查模式,在现行的联查工作方式外,可开展产业链的纵向联查、同行业的横向联查和个别关联交易行为的专项调查等创新模式。

五、重视队伍建设

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各地税务机关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配备足够的反避税专职人员,以保证反避税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加大反避税经费的投入,改善反避税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反避税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反避税工作人员的素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