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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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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
你们《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请示》(京政文〔1999〕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意见。
二、北京市中关村地区是全国科技人员和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地区,具有人才、科技和知识优势,高科技产业也有一定的基础。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科技成果和创新知识的产业化,把丰富的智力资源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对北京市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
大意义;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大措施。要注意借鉴国外建设科学城的有益经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要认真总结过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国情和中关村地区的实际出发,发挥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精心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关村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整体优势,推进产学研结合。要大胆改革,敢于创新,营造吸引、
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良好环境,建立能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和迅速有效转化科技成果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促进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大发展。要坚持对国际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开放,通过竞争,促进自己的发展。要紧紧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市场为导向,积
极发展软件产业和生物、医药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教育、文化、体育、商业以及物业等产业的发展。要大力整治环境,把中关村地区建成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清新优美、文化氛围浓郁、社会秩序良好的现代化科技园区。
四、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北京市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在实施中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重要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或
会同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
《请示》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199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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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1月19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传达到城市居民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2000年11月3日)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 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 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 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的过程。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 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 化建设的重要途径。1999年底,我国有667个城市,749个市辖区, 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包括街道办事处、居民委 员会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结构面临改革和调整的任务,社区的地位和 作用显得十分重要,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因此,很有必要在总 结26个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一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 内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迫切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 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 口涌入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 环节,致使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 区式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城市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现有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不相配套,尤其是城市基 层社会管理比较薄弱,大力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素质 和文明程度显得十分紧迫。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 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 务职能,大部分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 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也需要城市社区发挥作用。 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 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 们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 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 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 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繁荣基层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 会以来,以社区建设为载体,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的工作呈现出扎实推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创建文 明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社区面貌明显改观,社区风气逐步好转,文 明楼院、文明小区数量不断增多,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积 极作用。实践证明,大力开展社区教育,引导居民爱祖国、爱城市、 爱社区,可以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 道德风尚;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精神 文化生活,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紧紧抓住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 工作,并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社区服 务与管理,可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调动社区居民 “讲文明树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
(三)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 居民委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 程度还不太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对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城市 居民委员会原有的管理方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流动人口、 下岗职工、老龄工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种问题,城市居民委 员会在管理和服务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 确、管辖范围过小、人员老化、工作条件差等问题。推进社区建设, 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二、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 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 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 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 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 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 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资源共享、 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 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 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 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 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 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 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今后五到十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1)适应城市现代化 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 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的 发展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加强社区管理,理 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 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 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努 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 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三、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拓展社区服务。在大中城市,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 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主 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 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 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社区 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要坚持社会化、 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各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 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规范行业管理。要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 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 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社区卫生。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 发展社区卫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建设,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 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 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三)繁荣社区文化。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 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 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 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 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 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四)美化社区环境。要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 社区。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 知情权。要努力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干净、整洁的美好社区。
(五)加强社区治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有条件的地 方,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调整 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 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 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内容。各地区在推进 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现有工 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 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力戒形式主义。
  四、加强城市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 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 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 模范作用。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 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 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 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 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 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民主 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 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 工作者。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 社区居委会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尤其要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 工作者队伍中去。要切实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条 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 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五、制定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城市社区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要指导和帮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 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 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

(2013年7月12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治理,改善社区服务和管理,实现社区和谐、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和治理,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区域的人群所组成,并且由经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社区建设和治理,服务和管理,应当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体制,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便民,居政分离、因地制宜,公开高效、强化监督,维护居民权益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社区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统筹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向社区集中。
 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居民意愿,注重保护社区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民族宗教遗址和地方特色景观,促进社区以及社区居民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社区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社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社会组织,有权参加社区服务管理,对社区建设、治理、服务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监督社区工作的开展。
 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和居民公约,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社区公共设施。鼓励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公益活动。
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
 第七条 社区建设和治理,应当以服务管理完善、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社区环境优美、公众广泛参与、社区文明和谐和居民满意为目标。
 第八条 社区的范围,应当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兼顾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和居民认同感等因素,合理划定。
 社区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社区建设应当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机构,直接受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的要求,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做好社区内的民生保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教育、卫生、体育、统计、民政、科普、老龄、残疾人、民族宗教、侨务和流动人口管理等社会综合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做好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信访、维稳、社区矫正和禁毒等综合性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市政建设、市容环境、物业管理、绿化、环保、水务、交通、质监、食品安全、文化市场监管、森林防火、抢险救灾、应急和消防等社会专业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社区居民提供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生活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三)指导社区内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明确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具体内容,并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凡本条例未明确规定和未列入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需要新增进入社区开展的工作事项,应当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专业管理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得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委托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临时性事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完备委托手续,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并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方式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公开推荐、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社区应当成立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其成员由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其他组织的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通过公开报名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负责围绕地区性、群众性和公益性问题,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监督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建立灵活多样的协商议事制度,畅通社区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
 第十九条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召开意见收集会,走访社区居民,收集区域内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二)召开议题讨论会,对社区居民关注和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讨论协商,提出需要提交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事项;
 (三)召开议事决策会,对提出办理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且交付实施;
 (四)定期召开社区议事协商组织扩大会议,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社区议事协商组织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
 第二十条 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应当根据人口和地域等情况依法建立居(村)民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群众自治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不得向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其自治职能之外的工作;除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创建达标的事项外,不得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考核。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应当有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社区内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协助、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参与社区建设、治理活动。
 鼓励实行居(村)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交叉任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社区共建机制。社区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主动参与社区建设、治理。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驻社区单位整合内部设施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居民制度。人大代表应当定期到社区接待、走访居民群众,听取群众对国家机关以及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开展多种形式促进社区建设、治理的活动,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培育、支持和发展社区公益性、服务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实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对暂未达到登记条件,但社区服务管理又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听取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专项资金,通过开办扶持、专项扶持、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和建立孵化基地等方式,培育社区服务管理需要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社区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社区服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方式,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立集中办事服务窗口,办理下列事项:
 (一)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综合管理事务的服务管理事项;
 (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服务管理事项;
 (三)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四)社区居民需要、可以集中办理的其他服务事项。
 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在社区开展的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服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集中办事服务窗口实行办事公开、一站办理和首问责任等制度,根据群众需要,可以采取错时、预约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购买服务。
 购买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期限、服务价格以及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购买服务的具体指导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效果评价和工作要求,保障购买服务的有序施行。
 第三十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管理便捷、无缝衔接、全社区覆盖的要求,结合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科学划分社区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工作人员,建立社区服务管理网络,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
 网格工作人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和考核,其报酬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标准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 网格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多责,做好网格内的以下工作:
 (一)负责采集基础信息,收集社情民意,服务居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
 (二)负责采集和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信息;
 (三)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四)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网格工作人员对采集的基础信息,应当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与城市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联网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网格信息动态管理,开通服务热线,反馈社区居民意见,及时解决社区问题。
 建立社区门户网站,面向社区提供社会管理资讯和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网上受理社区居民反映或者申办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组织开展或者引进市场组织开展日间照顾、居家养老、健康咨询、文体娱乐、托幼和维修等服务,建设社区超市、家政服务网点、居民楼(院)信报箱和居民说事点等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维稳、社会治安、安全事故防范的工作网络和机制,引导社区居民理性表达诉求,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开展社区治安联防联治,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区秩序。
 第三十五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建各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激励和吸收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驻社区单位、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自助活动,对社区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提供救助。
第四章 社区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与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公益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且形成逐年正常增长机制。
 财政部门应当深入社区调研,听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区各项工作的经费需要,科学、合理编制社区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保障社区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服务管理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利于服务、便于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配套建设。每个社区的服务管理用房不低于800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社区市政、环卫、绿化、医疗卫生、文化和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机制,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
 在建设前款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建设规划,制定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社区工作者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居(村)民委员会工作骨干、优秀网格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社区服务的志愿者以及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人员。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社区工作者岗前、在岗培训,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支持市属高等院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培养社区工作人才。
 第四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符合社区工作实际的双向考核机制,制定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标准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将社区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重点考核社区为民服务、社会管理、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考核评价社区工作,应当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并且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社区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组织机构、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将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列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实绩认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管理信息公开和挂牌联系等制度,公开服务、管理和考核等内容,接受社区居民、居(村)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社区居民、居(村)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不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向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并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