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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2:53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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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


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
 
(2001年6月28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弘扬民族民间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花鼓灯艺术是指流传于淮河流域,集舞蹈、灯歌、锣鼓、小戏于一体的民间艺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应当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专业与业余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花鼓灯艺术事业进行捐赠;对花鼓灯艺术事业进行捐赠的,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创作和生产优秀花鼓灯节(剧)目;
  (二)培养花鼓灯艺术优秀人才;
  (三)组织开展大型花鼓灯艺术交流和重大演出活动;
  (四)添置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必要设备;
  (五)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花鼓灯节(剧)目的编创、演职人员;
  (六)实施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其他特殊措施。


  第八条 市和县(区)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花鼓灯艺术研究组织,开展花鼓灯艺术研究,指导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创新和发展。


  第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挖掘、整理、研究不同流派和不同风格的花鼓灯艺术成果,并采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长期保存,建立健全花鼓灯艺术资料档案及陈列展览室(馆)。
  对花鼓灯艺术传统节(剧)目进行整理加工时,应当保留其原有的民间艺术特色。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花鼓灯艺术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花鼓灯艺术人才培养、引进、交流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组织花鼓灯老艺人和其他有较高水平的花鼓灯艺术表演人员培养花鼓灯艺术新人;对有发展前途的花鼓灯艺术人才,应当有计划地输送到艺术院校深造。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花鼓灯艺术的创作、演出、比赛和学术交流活动。
  花鼓灯艺术演出团体应当重视花鼓灯节(剧)目的创作,提高演出质量和艺术品位,加强花鼓灯艺术在国内、国际间的交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花鼓灯艺术活动,支持花鼓灯艺术团体的经营性演出。


  第十三条 鼓励花鼓灯艺术的编创、表演人员深入生活,在继承传统花鼓灯艺术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其它艺术门类的精华,创作反映现实生活、表现形式多样、雅俗共赏的花鼓灯艺术作品。


  第十四条 文化、旅游、经贸、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重视花鼓灯艺术资源的开发,促进花鼓灯艺术活动与商贸、旅游、音像制作相结合,使花鼓灯艺术成为新兴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
  开发利用花鼓灯艺术资源的文化产业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文化艺术价值的花鼓灯艺术舞谱、乐谱、声像资料、文档、服装、道具等,不得非法翻印、出版和复制,不得擅自出境和进行非法交易。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表彰和奖励在花鼓灯艺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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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88号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梅州城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园广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园广场,是指城市范围内公共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公众休憩、观赏、娱乐等活动的开放性场所。

城市公园广场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并在公园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三条 梅州城区公园广场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梅州城区公园广场(体育广场除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公园广场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公安、文化、体育、工商、环保、物价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园广场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梅州城区公园广场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广场内绿化及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公园广场环境整洁、水体清洁、设施完好、管理规范。

第六条 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在公园广场内设置商业经营点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园广场管理无关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广场内不得设置与公园广场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
第七条 进入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公共秩序,爱护公物,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公园广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戏水、乞讨、拾荒、溜旱冰、滑板、踢球等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烟头、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向喷泉、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吊挂、晾晒物品;

(四)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践踏花草;

(五)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

(六)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七)未经批准在公园广场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八)未经批准在公园广场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九)未经批准在公园广场内从事文化、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十)从事迷信活动,寻衅滋事,强行乞讨,制造噪声,赌博或变相赌博,损毁公共设施,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广场内从事活动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到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广场内从事非公益性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场地的,应缴纳相应的场地租赁费和卫生保洁费,所缴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公园广场水源或电力的,应向公园广场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水费或电费。

经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益性活动可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临时使用公园广场从事活动造成绿地及相关设施损坏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举办者承担。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应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停放。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广场。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行为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劝阻。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园广场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梅县县城公园广场的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快我市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制订了《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和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我市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简称“产学研资金”)。为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激励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
  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由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成果转化办公室”)每年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助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支持浙江大学的“5112工程”、中国科学院的“121工程”)在杭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开发科研项目,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在杭共建高新技术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环保、光机电一体化、高效农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资助条件
  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实施,由杭州市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并已签订技术合同;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人才、开发、管理等保障条件,且企业出资部分已落实。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
  项目应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四、资助标准
  1、杭州市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根据项目性质、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效益,通过专家评审并确定一、二、三等,分别按企业对本项目投入资金的20%、15%、1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且经费资助超过30万元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2、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杭州共建的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为企业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单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3、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项目受理程序
  1、杭州市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一),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办公室立项。
  六、为鼓励萧山、余杭两区和五县(市)所属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在上述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中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成果转化办公室立项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2、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审批结果及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和《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送市财政局。市级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3、企业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八、资助项目的监管
  1、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总结、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资助项目,将如数追回资助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在每年12月将《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及项目年度实施总结,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享受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区推荐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的资格。
  5、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鉴定),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与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