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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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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十一五”期间,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在市经委专项资金预算和市能源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原则上以被调整项目的节能降耗量作为补贴计算标准,每下降一吨标煤最高可补贴200元。
  同时,在专项资金核定中,要综合考虑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他特殊因素,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超过补助限额的项目,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对列入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企业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明确调整主要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调整的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组织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经审核,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反馈给调整方案上报单位进行修改。
  ⒊编制专项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级和区(县)重点结构调整方案,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拨付专项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当年度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控股集团公司、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负责项目(或项目调整)单位。资金具体拨付方式为:项目批准实施并启动后,先按核定金额预拨50%;项目关闭、停产、合并、搬迁后,拨付45%;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
  (二)区(县)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区(县)对非重点调整的项目,在资金使用管理上,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监督和管理)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重点调整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数据库,对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调整劣势行业、淘汰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指导,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动态管理。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调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抽查审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使用期暂定3年。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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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4〕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今年以来,全国气候复杂多变,部分地区气候反常,不确定因素增多。加之去年部分地区严重干旱,大旱之后发生洪涝的概率增加,黄河、海河和辽河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增大。当前,我国主要江河流域控制性工程不足,病险工程较多,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滞后等问题仍然突出。据统计,我国仍有五分之二的大中型水库,三分之一的小型水库存在不同程度的病险和隐患等。针对目前防汛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召开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回良玉对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扎实实地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大江大河、大型水库、大中城市和交通干线的防洪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防汛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和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充分一些、更扎实一些。

  三、认真部署,牢牢把握防汛的主动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同时,修订和完善防洪预案,提前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准备工作。煤炭、水利、电力、冶金、建材、铁道、交通、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矿井、

  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对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预防淹井、透水、垮坝、崩塌及道路、通讯、电力中断等重、特大水害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发生。建设工程要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做为监控重点,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强对水库大坝的监测,加强巡坝查险,及时发现险情并组织抢险,绝不能发生决堤垮坝。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

  驾驶员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谨慎驾驶,确保汛期交通安全。

  四、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和监察职责,在积极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汛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加大对水害隐患的监控力度,确保汛期的安全生产。

  五、加强汛期上岗值班工作,确保靠前指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要坚守岗位,轮流值班,并要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
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津政发〔1998〕52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提高工程报建率,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
〕9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二、将全文修改为: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
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