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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关于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11:42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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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关于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关于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二月四日)



(一)

  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以来,团校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培训团的干部,促进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级团校根据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的新路,努力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建立,标志着团校教育事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团校是培养和训练团的干部及其他青少年工作者的基地,在全团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团校教育事业是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担负着为党和国家培养青年干部的重要职责。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对于提高团干部队伍和整个青少年工作者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之更加自觉地担负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培育“四有”新人的光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青少年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团的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培养党性强、作风好、具有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新时期青少年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

  团校教育在总体上分为:包括在职团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及学历教育在内的成人教育和实行社会招生培养青少年工作者的普通高等教育。其中,岗位职务培训是重点。要逐步实现团的各级干部上岗前后必须及时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把团干部培养与使用紧密结合起来,使团校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团干部队伍“四化”建设。

  团校教育正规化就是从团的事业需要出发,根据团干部队伍的自身特点和“四化”目标,统筹规划,按需施教,遵照教育规律办学。不同类型的培训施以不同规范的统一班次、学制、课程设置和教材,执行严格的招生、考试、考核和教学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及后勤保障力量等,以保证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三)

  团校发展格局中,普通团校是基本形式。随着团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普通团校的基础上,本着有计划、重质量、讲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按国家教委的统一规划和要求,逐步建立一批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的青年干部学院和属于普通高等教育的青年政治学院(同时保留普通团校的性质、任务和校名),分别承担在职团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和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为各级团委培养青少年工作各类专业人才,并视实际需要和具体办学条件,逐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根据这一格局,省级团校及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团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严格考核,达到大学专科教学水平的,报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严格考核,达到大学专科教学水平的,报国家教委审批后,进入青年干部学院系列。现有的青年干部学院应继续抓紧充实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七五”期间,要集中力量办好现有的青年政治学院,适当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国家教委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规划,在有条件的地方筹办少量青年政治学院。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地市团校的建设和发展。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校建设和少数民族团干部的培养训练,鼓励有条件的县和大型厂矿企业从实际出发创办团校,大力促进地市(县)电化教育工作站的建设,形成以各级团校为依托的团干部教育培训网络。



(四)

  团校教育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青少年工作专业知识为主课。岗位职务培训主要选择开设马列主义基础理论和不同岗位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课。成人学历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设马列主义基础理论课、青少年专业基础理论课、青少年工作专业课和文化基础课等四类课程。同时还可根据不同专业的教学需要,开设一定门类的选修课,包括必要的现代科技知识讲座。

  教材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估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切实加强团校教材建设。要根据团校教学的需要,分别组织编写各层次各门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团校系统成立以中央团校为核心的教材编审委员会,在全团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国家教委、中组部有关教材建设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制订全国团校系统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力量,编写、审定各层次、专业的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教材编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央团校。



(五) 

  加强各级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是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的关键。要充分发挥各级团校现有中老年教师的作用,积极培养青年教师,并根据教学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充实相应学科、专业的教学骨干。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师资培训,努力提高团校教师的教学水平。中央团校要为省地两级团校教师,尤其是青少年思想教育专业教师的进修提高创造条件。

  团校教师应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和学术水平,热爱团校教育事业。团校的各学科教师,都应该熟悉和了解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于在教学和科研中作出贡献的团校教师要给予表彰、奖励。

  搞好团校系统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是加强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这项工作可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精神进行。要从团校的性质、特点出发,给予团校教师以相应的政治待遇,不断改善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条件。



(六)

  团校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培养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教育改革的精神,从团校教育的特点、需要出发,研究探索具有团校特点的教学方法。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密切联系青少年工作实际,大力加强教学科学研究,提高团校教育各学科尤其是青少年教育的理论研究和教学水平,要建立专门的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使团校不仅成为培养青少年工作者的基地,而且成为青少年工作理论的研究基地。有条件的团校要办好团校校刊(学报),开辟学术研究、信息交流的阵地。



(七)

  团校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发扬团校的优良传统,既要注意发挥党团组织和政工部门的作用,又要让教职工人人都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合力。要把学员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融汇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要把那些要求学员掌握的思想教育方法首先运用到各项教学活动之中,使学员不仅从理论书本上,而且从亲身感受中领会思想政治教育的艺术,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入情入理、入耳入脑的科学方法。要努力创造一种实事求是、朝气蓬勃、联系青年、奋发进取的团校校风,提倡勤于思考、敢于创新、刻苦钻研、健康向上的优良学风,培养学员成为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八)

  团校的后勤服务工作是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后勤队伍建设,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后勤工作要为教学工作提供物质保证,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可以组织学员参加部分后勤服务工作,以增进学员与后勤部门相互间的理解、支持,增强学员对社会生活的接触、认识。要不断改进加强后勤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后勤服务工作科学化、社会化程度。





(九)

  团校建设要与各自的培训任务相适应。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确定办学规模和发展规划。

  各级团校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教育类型和规模确定。普通团校和青年干部学院参照成人高等院校(或中等专科学校)教职工编制的规定执行,青年政治学院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教职工编制的规定执行,其中岗位职务培训部分的编制,按成人高等院校的规定执行。教职工总数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普通团校和青年干部学院的经费,应按培训规模从干部培训经费项内列支,青年政治学院的经费应由财政部门按统一分配的招生人数在教育事业费项内列支。所需基建投资,应分别报请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团校教育正规化需要相应规模的校舍和教学设备。团校校舍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应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建设。已经批准建立青年政治学院和青年干部学院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国家教委有关设置条例的规定标准。要根据团校教学和建立全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网络的需要,抓紧装备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扩大团校教育的辐射面,推动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十)

  青年政治学院和青年干部学院是教育事业单位,接受同级团委和有关教育部门的领导。省、地两级团校同时接受全团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团校的业务指导。团的领导机关要根据团校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团校领导班子建设,配备德才兼备、熟悉热爱团校教育事业、具有管理教育工作能力的正、副校(院)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要梯形配备。要注意保持团校领导成员的相对稳定。

  各级团校要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和交流,加强同党政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及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以促进团校各项工作的发展。

  各级团委要按照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对团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团校工作,积极为团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在“七五”期间把团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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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文号】京建法〔2007〕72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2007-08-06
【生效日期】2007-10-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与发展的导向政策,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信息平台。市建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抽检和处理结果。 

  第五条 本市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及应用技术。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

  第六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在新材料应用过程中,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的企业标准,须在市建委备案。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产品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未发布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生产企业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

  第七条 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向市建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告知性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网址:http://www.bjjs.gov.cn)向社会公布。

  告知性备案的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选用建设工程材料提供服务,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告知性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八条 对涉及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实施采购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由市建委统一建立可追溯的档案库。

  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设工程材料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负责,对执行现场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负责。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单位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应约定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环保指标、封样要求、保质保修期限、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供货单位因特殊原因确不能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四)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及获证单位名单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样品进行封样。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与封样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市或区、县建委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就地扣押封存处理决定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看管封存的“三无”产品、假冒产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国家和本市在建设工程中禁止或限制使用建设工程材料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单位备案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核验情况;

  (四)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

  (六)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对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但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查后判定不合格的,未使用的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判定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市或区、县建委可将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况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罚。不合格产品是外埠企业生产的,对生产企业的处罚移交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建委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建立包括告知性备案企业信息在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监管。市或区、县建委在建设工程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市建委在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一)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与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三)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人身伤害的;

  (四)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通报和公开曝光的,应当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建委可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向主管部门举报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和协助看管查封建设工程材料义务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上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实现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人在采购中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委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查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材料相关行业组织要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团体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行业诚信企业和产品名单,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规企业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副总理对测绘工作重要批示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副总理对测绘工作重要批示的通知

国测办字[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2010年1月18日,全国测绘局长会议开幕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对进一步做好测绘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全文如下:2009年,测绘系统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测绘保障服务成效显著,各项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谨致祝贺。希望你们在新的一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加快构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现代化测绘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服务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李克强副总理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测绘工作者的亲切关怀,进一步指明了测绘发展方向。现就学习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上来。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批示从战略的高度、全局的高度,为进一步加快测绘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把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批示传达到每一个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传达到每一个测绘干部职工,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要通过系统深入的学习,准确把握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的深刻内涵,准确把握李克强副总理对测绘工作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动测绘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要振奋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李克强副总理用“大力推进、成效显著、很大成绩”三个词语对2009年测绘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绩给予充分肯定、致以祝贺,是对2009年测绘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充分肯定,是对全国广大测绘干部职工的巨大鼓舞。各单位、各部门要引导鼓励广大测绘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努力进取,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良好的状态投身于新时期测绘事业,不断开创测绘发展的新局面。


  三、要加快建设,全力推动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批示,是做好2010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的行动指南。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战略的高度,准确把握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对测绘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结合测绘事业发展的实际和本地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着力“构建数字中国、丰富地理信息,搭建共享平台、保障社会需求,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统一监管,创建和谐测绘、推动科学发展”,切实加快数字中国建设速度,切实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切实提高测绘服务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测绘技术装备条件,切实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力度,切实谋划好“十二五”测绘工作,切实强化测绘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营造事业良好发展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要狠抓落实,推动2010年测绘工作再创佳绩。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批示要求,按照全国测绘局长会议对2010年全国测绘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细化2010年度各项重点工作,制定翔实、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十一五”圆满收官。要大力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加快国家重大测绘项目立项和实施进程,全面推广数字省区、数字城市建设;要加快构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大行业内、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力度,推进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的网络化集成应用和协同更新与服务;要着力提升现代化测绘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联动的相关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全面推广无人飞行器航测遥感系统,显著提高测绘生产力水平;要大力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采取更多实质性举措鼓励、支持地理信息企业发展壮大;要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测绘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


  五、要精心组织,大力宣传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的成效。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贯彻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及时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测绘工作更大的支持。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动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的举措和成效,测绘报刊、网站要及时做好跟踪报道。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