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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33:10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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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印发《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5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

附件: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机构,系指以境外家用电器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外商)在华注册商标命名的从事有关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的零件供应站(中心)、维修站、保税仓库、培训中心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国内贸易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外商合作建立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维修机构。
第四条 在进口家用电器商品牌号相对集中,有一定保有量的城市,凡具备良好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内维修机构,均可申请建立有关维修机构。
第五条 “中心”根据申请者的申请和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向外商推荐,经“外商”认可和中外双方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确定为承办单位,由“中心”确认其外贸代理机构。
第六条 “中心”、外商通过外贸代理机构正式签署包括中外双方责任、义务、权利、有效期等内容的协议书(即对外协议),并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协议书经批准后,由承办单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与“中心”签署确认责任、义务与权利关系的内部协议。
第九条 “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业务的洽谈、协议补充、技术培训等对外联系事宜;
(二)负责办理需要由国家进口管理机构审批的进口手续;
(三)监督指导维修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有关维修机构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
(五)负责对外商为所建维修机构投入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所承办维修机构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维修机构对对外协议与内部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保障维修机构所需的营业场地及有关设备的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四)负责管理维修机构的财务工作;
(五)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六)协调维修机构与承办单位内部机构的关系。
第十一条 维修机构要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的法规及有关政策,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的维修机构要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公平合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维修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和变更由承办单位根据对外协议确定,并报“中心”备案。其他人员的安排由承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中心”对各维修机构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工作不得力者,给予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维修机构的处罚。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不力,造成撤销维修机构者,“中心”应当责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收回建立维修机构时外商投入的全部资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1991年1月18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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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84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特别要促进空间领域内的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目前两国间的友谊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考虑到各自的可能和目前双方的兴趣,将鼓励和促进两国间在空间领域内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空间科学技术内的最初合作领域将包括下述范围:
  (一)遥感信号的接收和预处理技术;
  (二)遥感图象的处理技术;
  (三)卫星数据传输技术;
  (四)卫星飞行动力学控制技术;
  (五)通讯和广播卫星天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六)其它技术。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互惠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保证促进:
  (一)互换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二)互派空间方面的科学家、学者、专家以及高等学校的学生进行互访;
  (三)举行科学讨论会和讲座;
  (四)在共同感兴趣的课题上进行联合研究;
  (五)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中国航天工业部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空间计划局以及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与罗马大学宇航研究中心签署的空间科技合作课题谅解议定书作为第一批合作项目,但并不限于这些项目。

  第五条 双方委托其合作机构,并赋于该机构商定空间领域内的具体协议的任务,以便确定最初单项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该机构的责任和执行协议所需的财物,利用所获得知识的程序和研究成果。
  由空间合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委派机构承担。每项具体合作协议都应确定财政负担并随同每一项空间研究计划和项目加以批准。

  第六条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最初的合作项目已经取得进展,特别是:
  1.一九八三年六月份开始的通过天狼星地球静止轨道卫星进行的甚高频电波传播和通讯试验。对目前正在进行的试验双方均感满意;
  2.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和六月十日双方在罗马商定了空间合作项目;
  3.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份一意大利高级代表团访问了中国,以及一九八三年中国空间领域内的专家对意大利进行了几次访问。

  第七条 负责执行本议定书的协调单位,中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外事司,意方是意大利科研部部长办公室。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向缔约另一方书面提出要终止本议定书的意向,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依此类推。
  如本议定书终止后,所制定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在本议定书终止之日时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完成。
  无论何时,在双方同意情况下,本议定书可修改或增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张 钧             格拉乃利
    (签字)            (签字)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04〕105号


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金华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部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金效能领(2004)8号精神,现将《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金华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后)填好后于12月20日前送市政府督查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

  金华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理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书面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提案的办理情况;
  (三)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在统一组织以及持《视察证》视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在与市政府领导同志座谈中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承办单位将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办理工作(3分);
  2、分管领导和经办人明确(3分);
  3、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4分)。
  (二)复文情况(25分)
  1、复文格式(5分)
  (1)使用本单位文件、信笺打印,标题和议案、建议、提案号及办理情况分类(按A解决、B基本解决、C待创造条件解决、D不能解决或留作参考四类标明)准确;
  (2)单位负责人签发;
  (3)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成文日期;
  (4)按规定答复代表和委员,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5)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计分方法:每项1分。
  2、复文质量(10分)
  (1)A类,采取措施及时、有力,对合理的建议认真予以采纳,落实时间明确;
  (2)B类,有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措施或今后工作的设想;
  (3)C类,介绍目前财力、物力条件清楚,说明解决不了的因素明白;
  (4)D类,解释国家政策、规定正确,说明解决不了的原因清楚。
计分方法:好的计10分,比较好的计8-9分,一般的计6-7分,差的计4-5分,文不对题、答非所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复文酌情计分;推诿扯皮的复文计0分。
  3、复文态度(10分)
  (1)认真负责,积极办理;
  (2)实事求是,不说空话、套话、大话;
  (3)语气诚恳、谦虚,有的放矢地逐条答复。
  (三)解决问题情况(20分)
  1、按照答复的时间安排如期落实,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2、按照答复的时间安排落实,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或大部分解决;
  3、确实无法解决,经走访、座谈并作详细说明和解释,代表或委员表示理解的,亦视作落实计分;
  4、作出承诺,但没有落实的不得分。
  (四)面商情况(15分)、
  1、承办单位利用座谈、走访等方式面商,与代表、委员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2、经沟通达成共识或取得理解。
计分方法:没有沟通不得分,没有全部沟通的按比例得分。
  (五)反馈情况(10分)
  1、及时寄送征询意见表,取得反馈情况;
  2、反馈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得满分,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3、反馈不满意未作重新答复的扣5分。
  三、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基本分80分,每主办1件加1分,会办1件加0.5分,主办会办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20分;无承办任务的单位得基本分。
  四、考核程序
  1、由各承办单位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年度的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得出自评分;
  2、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承办单位自评结果,对所属各承办单位进行初评打分;
  3、经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后确定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和市效能办。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并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