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
深民防办〔2005〕30号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2 人防工程拆除
3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01号 许可事项: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
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危害的,应当先经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进行采石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二)建设工程必须是国家重点工程;
(三)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工程选址位置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单位关于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书面承诺函(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审批表》(见附表),可在深圳民防信息网(正在建设)上免费下载或到深圳市地震局(新洲路5004号)225室领取(咨询电话:83913026或83065046)。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意见——书面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关于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承担全部费用后,方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建设单位经许可后,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
地震观测环境工程审批表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拟建工程是否属于国家重点工程
拟建工程概况: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深
圳
市
地
震
局
处室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02号 许可事项:人防工程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三)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四)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上述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二)补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的建筑、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电、照明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五、申请材料
(一)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原件1份);
(二)拟拆除和补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各1份。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人防工程拆除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拆除人防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的补偿标准缴纳。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新建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执行。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3.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
4.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各1份;
2.《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地下室报建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民防报建窗口免费领取)。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方案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10个工作日)。
易地建设、免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条件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四)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十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人防地下室报建登记表
办文编号: 收文时间: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工程项目地址
区 街道 居委会
具体位置:
红线图编号
红线图左下控制点坐标
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
层数/栋数
是否有架空层
架空层是否计入层数
多层 ( 9 层及以下) 地面以上总建筑 面积( m 2 )
埋深超过 3 米 的多层、高层( 10 层及以上)首层占地面积( m 2 )
以上填报数据与方案图一致,层数的确定符合深圳市规划局的规定。
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填报的资料均真实、准确。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本表中的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层数(包括架空层是否计算层数等)均以深圳市规划局确认为准;
2.本表作为报建审批依据之一,要求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涂改无效,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以上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如报建项目的设计经济指标、层数的认定、功能等有变化,应重新到我办办理报建手续,根据此表内容作出的批复自动无效;
4.工程项目验收时,以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认可的竣工测量结果为准。
地址:深圳市新洲路5004号 咨询电话:839130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09〕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规划》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责任;要认真研究分析,根据《规划》精神,细化本地区职业健康监管的具体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要加强协调沟通,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把职业健康监管纳入其内容;要对纳入规划的各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下级地方政府和各类企业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二、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
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确保《规划》贯彻落实到位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尽快理顺和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设置职业健康监管职能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管人员。同时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推动市(地)、县两级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加强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二要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建设。要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相关政策,整合已有资源、开发新资源,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并加强规划、监督与管理。三要完善职业健康监管的工作条件,配置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一要加大职业健康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通过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强化对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二要大力开展企业职业危害申报,逐步深化,确保到2015年底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三要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的探索和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四要积极开展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试点工作,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化、职业化,夯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五要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
四、加强职业健康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
要加大对职业健康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规划》和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宣传党和政府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职业健康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职业健康违法行为。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需要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配合。要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重大问题定期沟通磋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调研、督导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规划》的情况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