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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3:00:24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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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5]10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前公示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系指本级政府的财政投资项目,包括公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是政府全额投入还是补助性投入的都须公示。

第三条 公示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外,公益公共事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和基础设施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公共场所、关系市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投资较大的装饰、造景、绿化等工程项目。属于正常维护、维修、改造的项目不列入公示范围。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还需在决策前召开听证会专题论证。

第四条 公示时间:市政府初步确定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第五条 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性质;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起止时间;

(六)建设的质量要求;

(七)项目总投资与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数额;社会性资金数额;

(八)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具体负责人及联系人电话。

第六条 公示媒介:赣南日报、赣州晚报、赣州电视台、市政府网站、项目公示牌。项目须同时在报刊、电视两种以上媒介公示。

第七条 公示责任:公示工作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公众公示投资项目、接待来访、听取意见。公示结束后五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公示情况整理上报市政府。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市政府,以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对未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或公示不全面、不真实的,以及在汇报公示情况时隐瞒公众真实意见的项目,政府不予研究,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示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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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

教高厅[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中西医结合医师队伍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针对目前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起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自2009年起撤销经教育部、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设置。举办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和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高等学校要按照专业培养要求继续做好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确保毕业生培养质量。

二、2009年前入学的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学生和2009年前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朝阳市市级政府部门(含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机关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重大、复杂、集团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请求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每年的第1件行政诉讼案件;
(三)每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含10件)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四)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该机关首长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审查有关材料,查明有无依法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事项;
(二)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首长应当认真审定相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行政机关形象。
第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机关首长发现本机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作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判决或裁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复印件1份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不执行本规定的行政机关首长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