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0岁至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在珠海半年以上的外地户)中,年龄在0岁至14岁,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语言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中心、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和镇(街道办)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核准和统计工作;指导区、镇(街道办)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市、区社会福利中心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按属地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对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安排适当工作经费。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八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核准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分别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在指定时间内报送市残联。
(三)市残联负责将全市报送的资料整理汇总,并报送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负责对上报的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核准。
第九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0岁—14岁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领证,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按照《珠海市医疗机构残疾儿童报告工作程序》,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0岁—14岁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二条 镇(街道办)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岁—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街道办)残联登记上报在暂住人口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2.《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3.《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4.《珠海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5.《珠海市民政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6.《珠海市教育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7.《珠海市残联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附件1
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一、视力障碍
(一)≥6岁儿童。
直接检查视力,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
(二)<6岁儿童。
1.0—6个月婴儿:有完全性白内障未手术或晚期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或毁损性眼外伤等基础眼病者。
2.6个月—6岁婴幼儿: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1)视力检查:不追光或仅有光感、眼前手动者。
(2)电生理检查:VEP(视觉诱发电位)或ERG(视网膜电图)无波形或重度损害。
二、听力障碍
以电测听等客观检查结果进行判定,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者。
三、言语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一项以上者:
(一)儿童的语言发育没达到与其年龄相应的水平。
(二)各种原因导致已获得的语言功能受影响或丧失。
(三)4岁以上儿童言语清晰度差、影响交流。
(四)因神经病变导致语言肌肉的麻痹或运动不协调所致的言语障碍。出现说话费力、音量单一、语调异常等,甚至不能发音。
四、肢体功能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1项以上者:
(一)有缺肢、截肢、拇指或四指缺损。
(二)有一肢以上瘫痪。
(三)躯干或肢体骨关节畸形。
(四)4岁—14岁由于肢体原因引起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两项以上有困难者。
五、智力障碍
以下两个条件任具其一者:
(一)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结果异常。
(二)智力发育量表1或智力发育量表2结果异常(详见智力发育量表)。
六、精神障碍
(一)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评估分≥13分。
(二)精神卫生筛选表评估得分≥1分。
七、多重障碍
指包含上述障碍两种以上者。
智力发育量表
智力发育量表1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3条者为异常。
4月龄:
1.睡眠不安宁,激惹、多哭等过度精神兴奋表现。
2.不会注视周围物体和追视眼前活动着的物体。
3.对声音缺乏反应或反应过度不注意别人说话。
4.头控能力差,抬头无力。
5.不会笑、喂养困难。
6月龄:
1.逗他时不出现微笑或很少出现微笑。
2.对别人说话反应迟,不会咿呀学语。
3.对玩具不感兴趣。
4.眼睛不会注视人和物体。
5.双手不会主动抓握眼前或胸前的玩具、可仍有举头不稳。
8月龄:
1.不会用一只手去拿住玩具。
2.常有持续注视自己手的表现。
3.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4.哭声尖、无音调变化,或呈尖叫,或呈高音调。
5.腰控差,躯干软而无力,还不能扶着坐。
10月龄:
1.缺乏对亲人的依恋,表现为“不认生”。
2.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3.不会弄玩具。
4.喜欢反复玩弄双手。
5.叫他名字反应迟缓或无反应。
15月龄:
1.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2.不会发单音和模仿发音。
3.不会注意成人的动作。
4.不知道人面孔的生熟。
5.常故意把东西往地下扔。
18月龄:
1.还不会叫爸爸、妈妈。
2.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3.喜欢扔东西,对玩具缺乏兴趣。
4.精神常不集中,过多活动和兴奋。
5.不会表达排大、小便。
2岁:
1.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
2.注意力不集中、无目的的多动。
3.不会讲3个字的短语。
4.不能理解简单口语,如再见、吃饭等。
5.不喜欢和同伴玩。
智力发育量表2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9条者为异常。
3岁:
1.不会使用匙勺吃东西或杯子喝水。
2.不会用吸管从玻璃杯里吸液体。
3.时常流口水。
4.不会模仿穿鞋、刷牙。
5.不会解开衣服扣子和脱掉解开的衣服。
6.不能按照指示拿东西和找人。
7.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3分钟。
8.表情呆板,不能表达开心、喜欢、伤心、笑等。
9.不能把3块积木排成一行。
10.不能模仿着画一根直线或画一个圆圈。
11.不能分辩3种颜色。
12.不会转动门把手开门。
13.不能合并双脚向上跳。
14.不会使用常见形容词,如:冷的、热的、大的、小的等。
15.不会说“我”和“我的”。
4岁:
1.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5分钟。
2.不能把5块积木排成一行。
3.不理解“上、下、前、后”的意思。
4.当干自己的活时,不能和旁边的其他孩子相处和谈话。
5.不能模仿其他孩子的动作,如站、立正、稍息等。
6.不能在大人或大儿童的领导下进行遵守规则的游戏。
7.不能说出3种颜色的名称。
8.不能模仿着画一个“V”字型、“十”字型。
9.不会自己控制大小便。
10.不会随着音乐唱和跳舞。
11.不能说出“□”、“△”、“○”这3种图形的名称。
12.不会用剪子剪纸。
13.不能告诉自己的全名。
14.不能分清男孩和女孩。
15.不能用手指做动作表示数量。
5岁:
1.不会避开危险和有害的东西。
2.不会自己洗手和脸。
3.不会自己穿T恤衫、不能穿简单的鞋子。
4.不会自己洗脸刷牙。
5.遇到困难时,不会要求帮助。
6.不会与同伴和大人对话。
7.不能模拟画正方形图形。
8.不能画一个人体简单图形。
9.不会讲出自我感觉,如:生气、快乐、爱。
10.忙乱的环境中,不能独自做某事超过10分钟。
11.不能模仿用8块积木垒金字塔。
12.不能单脚站超过4秒、不会独脚跳。
13.不会自己走下楼梯。
14.不能说出6种颜色。
15.不会用剪刀剪、贴出简单的图形。
6岁:
1.过马路时,不能分辨红绿灯。
2.不能独自辨别方向,例如回家、商店购物。
3.在公共场所不能正确地上厕所。
4.不能和同龄4—5个儿童合作活动、常发生冲突。
5.不能安静看书超过10分钟。
6.自己不能遵守合理的游戏规则。
7.不会用简单的工具,例如:锤、刀、剪等。
8.不能辨别货币,如:“1元”、“1角”等。
9.不会模拟画菱形。
10.不能按顺序说出星期一至星期日。
11.不能熟练从1数到50。
12.不能平行地向前、后、侧走步。
13.不会跳绳。
14.各手指不能做与大拇指对指动作。
15.不会背诵10个字的歌词。
精神障碍判定标准
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
指导语:本问卷适应于6岁~14岁的学龄儿童,用于区别儿童的情绪和行为问题,区别儿童有无精神障碍。请根据你的孩子最近一年的表现,按0分、1分、2分,三级评分填到括号内,每项评分只选一个,标准如下:
0分:从来没有。
1分:有时出现,或每周不到一次,或症状轻微。
2分:症状严重或经常出现,或至少每周一次。
问卷内容:
1.头痛 ( )
2.肚子疼或呕吐 ( )
3.支气管哮喘或哮喘发作 ( )
4.尿床或尿裤子 ( )
5.大便在床上或在裤子里 ( )
6.发脾气(伴随叫喊或发怒动作) ( )
7.到学校就哭或拒绝上学 ( )
8.逃学 ( )
9.非常不安或难以长期静坐 ( )
10.动作多、乱动、坐立不安 ( )
11.经常破坏自己或别人的东西 ( )
12.经常与别的儿童打架或争吵 ( )
13.别的孩子不喜欢他 ( )
14.经常烦恼,对很多事都心烦 ( )
15.经常一个人呆着 ( )
16.易激惹或勃然大怒 ( )
17.经常表现出痛苦、不愉快流泪或忧伤 ( )
18.面部或肢体抽动和作态 ( )
19.经常吸吮拇指甲或手指 ( )
20.经常咬指甲或手指 ( )
21.经常不听管教 ( )
22.做事拿不定主意 ( )
23.害怕新事物和新环境 ( )
24.神经质或过分特殊 ( )
25.时常说谎 ( )
26.欺负别的孩子 ( )
27.有没有口吃(说话结巴) ( )
28.有没有言语困难,而不是口吃(如表述自己转述别人的话有困难) ( )
29.是否偷过东西 ( )
30.有没有进食的不正常 ( )
31.有没有睡眠困难 ( )
精神卫生筛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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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于2008年5月12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
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
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
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
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
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
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草案
的拟定;
(二)全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
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
(四)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
革的重大政策;
(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
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人民政
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七)重大财政支出、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
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八)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
施;
(九)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
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
(十)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
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四)市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
能划分;
(十六)对全市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
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执行,或其他事项的决策,由市长、
副市长、秘书长按照日常职责分工决定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
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八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
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
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
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
反馈。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
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拟办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商请市长、副市长提出协调意见;
(三)市长、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或由市长办公会议
审定。
第十条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议程的事项,由市
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
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可以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
设机构,也可以是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
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
事项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
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
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副市
长进行协调。
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承办单位
应当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决策方案
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
学者和群众提出论证意见,或者交由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提出
评估报告;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报刊、广
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
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
事项决策,可以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
出正式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拟定的决策方案,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
法制机构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律
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
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经集体讨论后,向市人民政府秘书
长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及
论证情况、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
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审查报告时,可以采取书面
方式,也可以直接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经与有关副市长共同研
究后,提请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该
决策方案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议程。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新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草
案;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的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
行情况及新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四)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财
政收支的审计报告草案;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工作;
(五)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属于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前,根据需要,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
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
事项决策,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承办单位对拟定
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
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市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
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决策
方案的法律审核意见。
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
上表达。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决策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政治协商会议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
律以及与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相关的其他专家或者实际工作者参加
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决策,须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的组成
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重
大事项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
市长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常务副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在承办单
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市人民政
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市人民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由市长签发,市长也可以委托常务副市
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以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形式,
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天津日报》、天津政务网或者其
他媒体上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
记录,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材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接受市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天津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重大事
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
府报告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
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属于
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特别要求及
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做好工作。
第三十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
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
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
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各方面的
监督。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
况的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
及时调查,作出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
告。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在决策决定执行的过
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
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单位的报告,并可根据新的情况研究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
议或者常务会议对已作出的决策决定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原有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
(一)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
(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
(四)其他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
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
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市长可以决定即时调
整,也可以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者在现场指挥的副市长决定
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原决策机构报告。
对因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
决策决定失误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
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二)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依据错误的;
(三)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
(四)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
(五)有关机构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失误造成严重
后果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
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