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34:02 浏览: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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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5]77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证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顺利实施,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76号)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执法程序及处罚原则
1.遇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其至检测设备上进行检测。
2.交通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对超限超载嫌疑车辆进行检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统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工作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5]3号)有关规定确定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3.经确定属于超限违法行为的,由交通部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属于超载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4.对被处罚的车辆驾驶员能够当场接受处罚,并消除超限超载行为的,应立即予以放行。
5.对被处罚的车辆驾驶员当场不能接受处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车辆。
6.属于超限违法行为的,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罚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消除其违法行为,然后予以放行。
7.属于超载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并消除其违法行为后,予以放行。
8.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按照有夫法律法规和《关于统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工作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5]3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超限超载检测站及执法人员配置
9.超限超载检测站由交通部门负责设置(两个固定站点和一个流动站点),并配备相应检测设施。
10.固定检测站点分三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配备8名交通执法人员和2名交警。
11.流动检测站点分两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配备8名交通执法人员、2名交警和一台交警巡逻车。
12.固定检测站点分别设置在阿家岭和响山路口,流动检测站点根据情况设在桥榆线、高高线和本桓线区域内。
三、法律责任
13.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不接受处罚不放过,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车,执法人员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
14.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
(2)当场私自放行违法车辆的;
(3)当场收取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或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4)私自侵占、挪用卸载货物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野蛮、粗暴执法的;
(7)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款和不依法收取费用的;
(8)公安、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本人或变相经营运输车辆的;
(9)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执法人员不能公正执法,对本系统、本部门及亲属经营的运输车辆不查、不称、不处罚,放纵管理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四、罚没款物及办案经费管理
15.罚没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
16.被卸载的货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用。
17.对违法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移送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财政。
18.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所需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五、执法监督
19.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20.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并定期上报执罚情况。
21.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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