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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2:13:36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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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8号)

 


  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xxtjsjxbz.doc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2003-01-15发布 2003-0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ZC 0005.1-2003


目录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目录 2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统计数据项 5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5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5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5
2.5 统计范围 5
2.6 统计时点 5
2.7 统计公式 5
2.8 备注 5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5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6
2.11 大专院校 6
2.12 科研单位 6
2.13 企业 6
2.14 机关团体 6
3 制定原则 6
3.1 科学性原则 6
3.2 统一性原则 6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6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6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8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15
6 标准的颁布 15
7 标准的实施 15
7.1 标准实施 15
7.2 标准监督 15
7.3 标准改进 15



ZC 0005.1-2003


前言


本部分为《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的第一部分,编号为ZC 0005.1-2003。
ZC 0005.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陈仲华、廉莹、卜方、宁珑、黄庆、毛金生、刘忠祥、冷戈、方克、王刚、於毓珍、梁津娣、景霜、施平、刘燕玲。




ZC 0005.1-2003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定义及内容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使用中应加以区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者及专利信息统计数据使用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统计数据项
亦即“统计指标”。指统计中综合反映大量社会现象的数字,由指标名称及其数值所组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指标。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指用以识别某一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专门称谓。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指用于统计资料(报告)的统计数据项名称的简化。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指对统计数据项概念的内涵或词语的意义所作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

2.5 统计范围
指统计数据项作用或涵盖界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在统计时涉及的专利种类(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6 统计时点
指通过统计数据项反映某种社会现象的时间计算标志。

2.7 统计公式
指通过数字符号表示各个统计数据项之间一定关系的数学运算式。

2.8 备注
指统计数据项需要特别注解或说明的内容。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内”。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注:本标准2.11——2.14都属于国内统计数据项



ZC 0005.1-2003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外”。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2.11 大专院校
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成人高等学校等的统称。

2.12 科研单位
指主要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且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2.13 企业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法人机构。

2.14 机关团体
包括两部分:一是机关,指办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单位或机构;二是团体,指为了共同目标、利益而联合或正式组织起来的社团。

3 制定原则

3.1 科学性原则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是在科学的统计原理和统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专利工作的实际制定的。确保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运用严密的统计方法,对大量的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按照内在联系进行分析研究,作出科学的、准确的定义、注释和测算。

3.2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和对社会公众使用的专利信息统计项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名称、定义、内容及解释。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说明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排列顺序方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各环节及其统计工作要求,特绘制《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如下:

ZC 0005.1-2003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说明: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前需经过“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步骤,由于这一步骤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即涉及申请、初步审查、公开等几个阶段,特此说明,上述流程简图不再逐一体现。

ZC 0005.1-2003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本标准采用列表形式,描述了71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名称、定义及其相关内容。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 申请总量 申请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专利申请总量,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1=2+3+4
2 受理国内专利申请 国内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内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3 受理国外专利申请 国外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外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4 PCT进入国家阶段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5 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不合格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不合格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6 已完成分类 分类 按《国际专利分类》确定分类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按《洛迦诺国际分类表》确定分类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分类号追加审批流程管理系统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7 进入初审程序 — 进入初审阶段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初审阶段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8 无费视撤 — 因未缴纳申请费、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无费视撤=9+无实审费视撤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9 无申请费视撤 因未缴纳申请费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0 无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无费视撤恢复=11+无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视撤的恢复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1 无申请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申请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2 初审合格 — 初审阶段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发文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结案=12+13+14+15-16=12+17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3 初审驳回 驳回 初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驳回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4 初审主动撤回 主动撤回 初审阶段中申请人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主视撤=14+15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5 初审视为撤回 视撤 初审阶段中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包括指定期限视撤和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的视撤;因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未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或费用不足的视撤)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6 初审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初审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7 初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初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18 发明公开 公开 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依法公开的数量 发明 公开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9 进入实审程序 实审进入量 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实审流程处日
20 实审部提档 收实审 待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部的数量 发明 审查员提档日期
21 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一通 实审阶段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
22 授权决定 — 实审阶段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结案=22+23+24+25+26-27
23 实审驳回 驳回 实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驳回决定”发文日
24 通前撤回 通前主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主视撤=24+25+26
25 一通主撤 主动撤回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26 一通视撤 视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答复视为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27 一通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一通视撤”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实审阶段视撤恢复=27
28 一通待审 — 各实审部提档后未发一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实审待审总量=28+30
29 已审待结案 — 各实审部已发一通未结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0 实审新案待审 — 进实审流程处还未提档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1 实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实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失效库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32 授权 — 依法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3 授权公告 公告 对决定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依法予以公告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4 主动放弃 主放 主动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放弃专利权=34+35-36
35 视为放弃 视放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发文日
36 视放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视为放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专利权恢复=36+39
37 专利权终止 终止 终止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专利权终止=38+40-39
38 无年费终止 年费终止 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39 无年费终止恢复 终止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年费终止”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40 届满终止 — 因保护期满终止的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41 授权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授权后主动放弃、视为放弃、无年费终止、届满终止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42 复审请求 — 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提出复审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3 无效请求 — 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4 前置审查 — 复审阶段发回初审(实审)阶段重审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前置审查通知书”发文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45 复审结案(维持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复审结案=45+46
46 复审结案(撤销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47 无效结案(有效) — 结论为有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无效结案=47+48+49
48 无效结案(无效) — 结论为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49 无效结案(部分无效) — 结论为部分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50 待审(复审) — 已受理未结案的复审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1 待审(无效) — 已受理未结案的无效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 起诉立案 — 法院立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应诉通知书日
53 起诉结案 — 法院结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法院判决书日
54 公报期数 — 专利公报发行期数。每年1卷,每周1期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5 公报册数 — 专利公报发行册数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6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份数 说明书份数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行份数 发明、实用新型
5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 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数量 — 申请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5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证 —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登记发证的数量 — 发证日
59 收到国际申请(中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中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收到国际申请=59+60
60 收到国际申请(英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英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61 寄出国际申请登记本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向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的数量 传送日
62 申请人撤回的国际申请 — 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3 国际申请视为撤回 — 因缺费或逾期未答复而被受理局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4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中国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中国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64+65+66
65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国际局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国际局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6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其它国家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其它国家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7 寄出国际检索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国际检索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68 寄出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69 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收到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70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启动的国际初步审查的数量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71 寄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寄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ZC 0005.1-2003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统计数据项使用的正确性,保证统计数据项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性;
--负责统计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6 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

7 标准的实施

7.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3年1月30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7.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7.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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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1999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的。鉴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中第(三)项关于“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


本解释公布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均须以本解释为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科技〔2006〕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6]7号文件关于“省教育厅负责整合教育系统相关资源,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要求,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创新型安徽建设,省教育厅决定设立专项经费,依托高等学校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制度。为做好工程中心的立项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我省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成为与相关企业保持长期实质性技术合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和我省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861工程”实施和创新型安徽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内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投入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三)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四)对工程中心主任和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省教育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 三 章 立 项 与 建 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二份行文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教育厅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教育厅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6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省教育厅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创新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吸引国内外相关企业、研究机构、金融部门或个人参与共建,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中心建设资金的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 四 章 运 行 与 管 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考核不通过的依托高校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并保持适度的规模。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要制定优惠政策,并创造宽松、优越的工作环境,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参与工程中心技术创新工作。在积极吸纳客座高层次技术人员的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吸引高水平的企业青年技术创新人才、出国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到工程中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 五 章 验 收 与 评 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工程中心序列管理。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或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AnHui Province”。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附1: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项目名称、依托单位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3.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等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附2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附3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由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附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况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