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属有关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我市宣传文化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财文字〔1995〕314号《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现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北京市市属宣传文化企业1994年—1997年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入市级库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部分,全部纳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个别市级预算外宣传文化企业需要纳入的,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立案审批。
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电影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行业。宣传文化部门兴办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属于宣传文化企业其上交的所得税部分因下列原因缴纳的所得税
,财政部门在纳入专项资金时一律予以扣除:
1.财政大检查被查出的利润中上交所得税部分;
2.企业捐赠支出超出规定比例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3.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4.企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5.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税收制度规定须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二)由于增值税集中返还难以操作,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另行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支出;
(三)原建立的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和书店危旧网点改造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及专项资金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经济效益。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3.专项资金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党和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片、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的摄制资助;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等;有偿使用一般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书店网点建设、企业
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的借款。无偿拨付的资金作为国家投入资金;有偿使用的还款来源为企业的各种留用资金或事业单位的收支结余。
4.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的范围以外的支出。特别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专项资金的拨款、借款和归还,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
2.1994年至1997年,市财政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安排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建立专户。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帐户。每年,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用款进度计划,将资金分次划拨至“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帐户,市委宣传部按年度计划分次划拨至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3.专项资金借款,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书。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
4.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不按照规定使用借款,挪用、不用、挤占专项资金及逾期不还的,资金借出部门有权催交,收回借款,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由市委宣传部按期收回,并及时转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帐户。
每月5日前,市委宣传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月报表报市财政局。
四、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每年初申请年度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市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后的用款计划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各用款单位于年度终了将款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效果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五、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或借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当事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六、各区县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8月1日
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府〔201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六)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按30元/人·场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七)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按房间、桌位、台机、场位等定额收取,标准由文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的免征基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八)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定额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参考年度营业额核定(营业额未达到10万元/月的免征基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九)项:“烟草专卖零售的,按专卖零售商批发额的0.5%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十)项:“酒类生产企业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2%征收;销售企业和个人按营业额的1%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十一)项:“城市自来水按0.02元/吨向企业征收。”
二、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六)项:“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征收基金的,由高尔夫企业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七)项:“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征收基金的,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八)项:“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征收基金的,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九)项:“对烟草零售商征收基金的,由海口烟草专卖局(公司)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十)项:“对酒类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商务部门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十一)项:“对城市自来水企业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三、增加“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在第八条“……‘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之后。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六)项:“价格调节基金的 30%用于农业补贴。”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七)项: “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补贴。”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八)项: “必要时,自来水企业的成本补贴。”
原第九条的第(六)项改为: “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调控等工作。”作为第九条第(九)项。
五、将第六条第(五)项的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作为第六条第二款。
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条:“未按协议偿还基金的单位,将不再安排使用。截留、挪用等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