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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17:37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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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203号令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政府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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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200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得遗失物的管理,维护遗失物主的权益,弘扬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拾得遗失物,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拾获单位或者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拾得遗失物的主管机关,负责设立市拾遗物品招领处,组织、指导全市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设置拾遗物品招领点,开展拾得遗失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以及建设拾得遗失物信息系统等工作。
  财政、物价、民政、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
  交通、商业、园林、教育、旅游、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拾遗物品招领点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方便群众、维护遗失物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公安派出所、窗口地区以及公共场所等设置固定或者流动的拾遗物品招领点,提供拾得遗失物的报失、查询、认领等服务。
  第五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做好拾得遗失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和学校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拾得遗失物管理的宣传,并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遗失物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主领取,或者送交临近的拾遗物品招领点(处)。
  第七条 收到遗失物的拾遗物品招领点(处),应当记载遗失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发给拾得人凭证,并妥善保管遗失物。
  第八条 除公安派出所以外的各拾遗物品招领点自收到遗失物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遗失物主的,应当及时将遗失物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送交的,以及拾遗物品招领点移交的遗失物,应当通过拾得遗失物信息网络、社区公告栏、广播等方式发布招领公告,进行公开招领。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遗失物品的,可以到拾遗物品招领点(处)直接查询,或者通过热线电话、拾得遗失物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查询。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遗失物信息,经拾遗物品招领点(处)核对属实后,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领遗失物。
  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的,应当持遗失物主的委托书、遗失物主、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领遗失物。
  第十一条 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拾遗物品招领点(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上缴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拾金不昧者和开展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拾遗物品招领点(处)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占、冒领遗失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拾得遗失物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199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