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已经2011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甘肃出版业发展,鼓励优秀出版物出版,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国出版政府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评奖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系省级政府奖,其评选和奖励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弘扬主旋律,引导和激励出版社及出版工作者编辑出版传播先进文化、引导社会舆论和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的出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是指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设在甘肃省的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本办法所称出版专业论文,是指在报纸、期刊和出版社公开发表的出版专业理论研究文章。
第五条 参评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的出版物,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创新、传播和积累有一定贡献;
(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有重要作用,对西部大开发和甘肃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及文化大省建设有重要贡献;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或在思想界、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四)对于出版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五)装帧设计能恰当反映全书主题内容,格调高雅,美观新颖,文字规范,有创新性和独到之处;
(六)深受读者欢迎,持续畅销,两年累计销售量在2万册(张、盘)以上(不含依照行政指令出版发行的政治理论类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第六条 下列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不再参加评选:
(一)由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会议文件、辅导材料、行业标准等汇编而成的图书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著作;
(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辅类出版物;
(三)获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的出版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不参加评选,已参加评选或获奖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取消参评资格,撤销已获奖项。
(一)买卖书号、版号或变相买卖书号、版号的;
(二)在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
(三)受到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通报批评的;
(四)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出版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奖项设置和评奖周期
(一)综合奖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分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奖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分一、二等奖;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分一、二等奖;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
(三)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综合奖和单项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奖额及奖金
(一)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0名,各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
(二)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5名,各奖励2000元、1000元。
(三)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5名,各奖励2000元、1000元。
(四)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5名,奖励1000元。
(五)对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五个一工程”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出版物,分别给予50000元、40000元、30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十条 奖项缺额原则和限制原则
(一)根据参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状况,奖项可以空缺;
(二)推荐送评出版物的数量不超过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综合奖及其他各单项奖所设奖项数额的4倍,优秀出版专业论文每人限报一篇;
(三)同一奖项的获奖出版物、同一责任编辑(装帧设计者)的出版物不超过2种(不含丛书)。
第十一条 评奖机构
省政府设立由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在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每评奖年度4月至9月开展评奖工作。评奖程序是:
(一)省新闻出版局发布评奖通知;
(二)各出版社审查推荐参评出版物,填报相关登记表,报送参评样书2本;
(三)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参评出版物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检查,确认参评资格;
(四)各评奖学科组对参评出版物进行初审评议并向评审委员会差额推荐入围出版物和论文的建议名单以及获奖等级的推荐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从各学科组推荐的入围出版物和论文中,评审获奖优秀出版物、优秀论文及获奖等级;
(六)公示评选拟获奖出版物和论文,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省新闻出版局审议确定获奖出版物和获奖论文名单;
(八)将评奖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九)省新闻出版局公布评奖结果,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及获奖者。
第十三条 授奖办法
(一)向获奖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授予“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和“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向获奖论文授予“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由省政府颁发获奖证书;
(二)向获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的出版社颁发奖状或奖杯(奖牌)及奖金,向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三)向获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的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四)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获奖出版物的装帧设计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五)向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资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2002年12月)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实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办法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0]10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精神,我州决定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水平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只缴不退,互助互济;确保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的医疗费用得到解决。
第三条 补助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四条 补助金来源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费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00]23号)规定列支,参保单位每人每月2元,个人每月3元;个体劳动者每人每月5元。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筹资标准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第五条 补助金征缴
由参保单位将单位全年缴费和个人缴费一次性缴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第六条 补助金支付标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因患大、重、特病,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金自缴费之日起第二月开始支付。在缴费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州本级、延吉市为15万元;敦化、珲春、图们、和龙、龙井、汪清、安图等县(市)为13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补助金支付范围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对参保人,在因病就诊期间发生的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限于癌症、肝硬化腹水)、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心脑血管疾病等目录外药品费用也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药品目录表,另行公布)。
第八条 补助金支付比例
当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时,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第十条 补助金的申领
参保人应在出院后的30日内,持有效报销单据到本地统筹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各统筹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在接到参保人的大额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后应严格审核,合格后于30日内予以支付补助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